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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⑥】调取:有的放矢,掌握关键证据)
从2016年开始,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某村原主任、书记周某就屡屡被群众举报,反映他在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迁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2017年2月江干区监委成立后,开始着手调查周某的问题线索。调查人员很快发现一个可疑之处:杭州A公司曾送给周某10%的干股,并且以干股分红的形式多次往他名下的账户汇款。到底出于什么原因,一家企业会给一个村主任这么大的好处?调查人员预感到,其中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利益交换。
初步调查下来,有一个细节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2010年,A公司在该村工业园里一片地块上的2000多平方米厂房建筑因土地征用被拆除,该公司获得了590多万的征迁补偿款。调查人员怀疑,这个补偿数额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
周某和A公司的涉案股东都坚称,该建筑建于2000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征迁补偿标准比较高,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对于这一说法,当时的征迁补偿协议、A公司与村委会2002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评估公司2010年对被拆迁项目的评估报告等都能作为证明。一切看上去似乎“无懈可击”。可是A公司是2001年初才登记设立的,公司“厂房”的年龄却比公司本身的年龄还大?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调查人员前往规划局调取了涉案地块卫星遥感地图,卫星图显示:2000年至2005年,这一地块一直都是一片农田,上面根本没有建筑物;直到2006年底、2007年初,地块上才出现建筑物,而且是违章搭建的简易钢棚,根本不是补偿协议上所说的2000年建成的“历史遗留钢结构房屋”。
2001年的卫星图显示,该地块为一片农田
2007年的卫星图显示,该地块上搭建了简易钢棚
随着调查深入,案件真相水落石出:周某于1999年至2017年担任村主任、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A公司在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多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并在拆迁补偿中获取利益。作为回报,A公司将10%的干股送给周某,在持股期间周某共计获得120万元左右的分红款。为了掩盖被拆迁房屋的“真面目”,当事人精心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评估报告,要不是卫星图“半路杀出”,差一点就蒙混过关。
“这次监委调取卫星图,是突破案情的关键。”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明介绍。
调取,是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调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调取的证据多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根据需要可以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试点地方的办案实践中以调取书证最为频繁。
调取措施对查清案件事实、固定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行贿受贿案件,书证物证通常很少。像这个案子,房子一拆,‘死无对证’,再过一些年,如果管理部门再变动,资料可能都不好找了。”李明说,于是他们就想到用“巧劲儿”,通过这种合法有效的途径调取书证,直接印证了事实,行贿人和受贿人在铁证面前,再也难以抵赖。
调取有很强的针对性,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证据,能够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关键的书证物证。因而在立案调查阶段和立案之前的初核阶段,调取都是监察机关很“青睐”的一种外围取证手段。在周某问题线索的初核过程中,核查组人员前往商场、公安机关、房产档案馆等单位调取书证,在没有引起周某警觉的情况下有效掌握了周某个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并从中发现周某不仅以其女儿和哥哥的名义分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购买了房屋和车辆,还收受辖区内多家企业的充值消费卡。
监察机关如何执行调取措施?浙江等地监察机关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初核、调查过程中每一次需要采取调取措施,必须由承办人提出,纪检监察室主任同意,报委分管领导签批,最后呈报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同意。此外还规定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不能调取原物、原件时也要按相应的规定处理;调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等。(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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